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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矫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174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矫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平度市**镇**村**号,现住平度市**镇**村**号。2004年2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9年3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6日13时55分许,被告人矫某某醉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小型新能源汽车沿平度市田庄镇昌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平度市明村镇庄子村东南北水泥路时,被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矫某某案发时提取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验,该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mg/100mL。

2019年4月9日被告人矫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矫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萍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_6.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理由说明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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