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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矫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矫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吉林高新**汽车修配厂经营者,现住吉林市丰满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矫某某于2018年12月21日20时10分,醉酒后驾驶吉B****5号黑色一汽佳星牌小型客车沿吉林市高新区吉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分院门前,遇执勤民警设卡排查酒驾,矫某某为躲避检查,驾车强行冲过第一关卡,在第一关卡与第二关卡中间停车并弃车逃逸,被随后追赶到的执勤民警于吉林大街西侧辅路抓获,执勤民警从矫某某上衣外套的左侧口袋搜到其驾驶的吉B****5号小型客车的车钥匙,且车内无其他人员。经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223mg/100ml。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矫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16.8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提起及经过、工作纪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网上对比工作记录、工作说明、指认照片、人员指纹卡、情况说明;2. 证人证言:证人冷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5. 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矫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26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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