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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矫某某危险驾驶案)_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刑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盖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某某醉酒后驾驶粤E****5号奔驰牌小型轿车在盖州市宝祥交通岗附近路段处由东向西倒车时,与某某驾驶的辽H****8号吉普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52mg/100ml。经盖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大伟

检察官助理:戴晓昕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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