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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矫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19〕744号

被告人矫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号楼**单元**户。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矫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受案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矫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1时许,以被害人董某某停放的车辆遮挡其超市广告牌影响其生意为由,在青岛市即墨区**街道**庄西苑新城小区被害人董某某停放的汽车处,持铁质水管将被害人董某某的车辆前挡风玻璃砸破后将浸泡汽油的海绵扔入车内,同时点燃祭奠用纸并投入车内,致车内着火后逃离。经价格认定,车辆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73016元。

被告人矫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矫某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杨

2019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矫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即墨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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