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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矫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矫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2006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07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3月3日因故意伤害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19年7月6日因寻衅滋事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4月17日因妨害公务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11月17日因妨害公务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1日经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矫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村王某甲的暂住地,将王某甲放在上铺的卡西欧牌手表盗走。经鉴定,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730元(赃物已起获发还)。

2、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矫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村孙某某的暂住地,盗走小米牌红米8手机一部、天王牌手表一块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20元,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710元(赃物已起获发还)。

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矫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的赃物;2.书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DNA鉴定书;7.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8.其他证据材料:接报案及到案材料、户籍材料、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矫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矫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建臣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矫某某现羁押于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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