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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一华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石一华,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莒县**镇**坊村**号,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04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08年10月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15年4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9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一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一华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石一华至**路**弄**号**室,通过技术开锁的方法进入被害人郭某某家中,窃得玺佳牌手表一块。

同年11月18日,被告人石一华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石一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相关监控录像及光盘说明,电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证实被告人石一华入户实施盗窃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现场勘验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鉴定书等,证实不能排除案发户门把手上的生物性物质为被告人石一华所留。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等,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石一华的到案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前科资料等,证实被告人石一华的身份信息及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一华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一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一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一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石一华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旭红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石一华(2**/1901****)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律师意见函》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5. 随案移送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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