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公诉刑诉〔2019〕392号
被告人石万荣,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9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盗窃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盗窃罪,经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0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4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1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0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住四川省射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1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0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万荣涉嫌盗窃、非法拘禁罪及被告人袁某某、何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刘某某于2019年01月26日22时许被被告人何某某骗至位于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社区***村*幢*号***室传销团伙,于2019年02月07日离开。期间,被告人石万荣及其管理的传销参与人员非法限制被害人刘某某人身自由、通某某。其中,被告人何某某以看视频为由拿走刘某某手机;被告人袁某某保管过刘某某手机、***村*幢*号***室钥匙。
2019年01月28日,被告人石万荣将刘某某手机、银行卡盗走,并通过刷卡,将卡上转账至刘某某绑定在支付宝、微信上的银行卡上后,再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将刘某某银行卡及花呗内人民币共计57900元转走。经玉溪市红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某被盗华为Nova2s手机价值1000元,华为7plus手机价值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万荣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万荣、袁某某、何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万荣、袁某某、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孔娅敏
代理检察员:徐建忠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石万荣现羁押在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21922****;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523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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