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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世明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石世明,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8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世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石世明到长乐区航城街道皇庭丹郡颐佰家橱柜店门口,盗走徐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华艺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83元。

2、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石世明到长乐区航城街道阳光二区小区门口酒仙酒店附近,盗走徐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双缘牌灰色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85元。

3、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石世明到长乐区吴航街道鸿运楼下,盗走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大红色电动车。

4、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石世明到长乐区吴航街道市医院对面,盗走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雅迪电动车。

5、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石世明到长乐区航城街道龙景路井美123号附近巷子里,盗走林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雅迪牌电动车。

6、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石世明到长乐区航城街道龙庭湾A区“千年舟”板材店门口,盗走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电动车。

7、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石世明到长乐区航城街道城南车站麦当劳门口,盗走林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新日牌黑色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视频截图及其辩认、分析报告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石世明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书;

6.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世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世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案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清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石世明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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