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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云海故意伤害案)_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诉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石云海,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0日被海伦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海伦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云海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19年8月6日、9月30日二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分别于2019年9月3日、10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石云海得知自己正在追求的女孩张某某在海伦市眼镜蛇KTV与其他男子唱歌非常生气,遂在家中拿了一把水果尖刀带在身上,到眼镜蛇KTV找到张某某,在眼镜蛇KTV一楼大厅楼梯处,石云海与张某某争吵时被害人翁某某下楼,翁某某看到二人争吵后上前殴打石云海,石云海将藏在怀中的水果刀拿出,将翁某某的胸部和腹部刺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翁某某伤情属重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石云海于2019年4月20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在海伦市人民医院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张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石云海的供述和辩解;

5.绥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2张。

被告人石云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云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云海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云海四至六年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卫东

2019年11月21日

附:1.被告人石云海现羁押于海伦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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