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石亚强,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5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街**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志平,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6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6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云霞,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镇**路**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楼**门**号。2019年5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银华,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6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街**号,现住天津市**宿舍。2019年5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翟新月,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5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街**里**号,现住天津市**宿舍。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6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街**号,现住天津市**宿舍。2019年5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亚强、王志平、朱云霞、程银华、翟新月、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5日至2月20日期间,被告人石亚强伙同被告人王志平、朱云霞、程银华、翟新月在天津市西青区**镇天津市**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内,采取修改电脑数据、伪造假过磅单等方式,多次窃取被害单位天津市**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从河北省**水泥厂购买的水泥熟料共计784.22吨。经认定,被盗水泥熟料价值共计243108.2元。2019年5月5日,被告人朱云霞、程银华被抓获归案。2019年5月8日,被告人石亚强被抓获归案。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翟新月主动投案。2019年6月2日,被告人王志平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9年4月9日,被告人石亚强伙同被告人王志平、朱云霞、程银华采取上述方式,窃取被害单位天津市**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从河北省**水泥厂购买的水泥熟料429.29吨。经鉴定,被盗水泥熟料价值人民币133079.9元。
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石亚强伙同被告人王志平、朱云霞、程某某采取上述方式,窃取被害单位天津市**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从河北省**水泥厂购买的水泥熟料417.32吨。经鉴定,被盗水泥熟料价值人民币129369.2元。2019年5月5日,被告人程某某被抓获归案。现被告人石亚强、朱云霞、程银华、翟新月、程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亚强、王志平、朱云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被告人程银华、翟新月、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上述六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云霞、程银华、翟新月、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翟新月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石亚强、朱云霞、程银华、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郝博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石亚强、王志平、朱云霞、程银华、翟新月、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十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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