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石仲恺,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2197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街**号**号,住天津市宝坻区**园**。因本案于2018年5月22日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1日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建存,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05198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路**小区**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14日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天津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仲恺、杨建存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阶段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石仲恺伙同被告人杨建存,在明知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利用成安县**纺织有限公司所申领的许可证,伪报国内收货人信息,为无环评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废棉共计1027.1845吨。
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石仲恺到案。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杨建存到侦查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关单及随附单据、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石仲恺、杨建存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仲恺违反国家法律和海关管理制度,为不具备进口固体废物资质的企业和个人进口固体废物1027.1845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建存违反国家法律和海关管理制度,为不具备进口固体废物资质的企业和个人进口固体废物1027.1845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刘璟昱
2019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石仲恺、杨建存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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