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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伟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麟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0***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9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号**栋**单元**室现住址同上。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2月18日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3日被麟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麟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1时,被告人石某某在麟游县**小区楼下吃饭期间饮酒。步行回家后,因发生家庭纠纷,城关派出所民警到其家中处理。次日凌晨3时许,石某某驾驶陕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麟游县**路由南向北行驶,途经**路、**街、**街、**路东段,至城关派出所要求查看执法记录仪,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频监控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麟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录芳

2020年1116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1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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