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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侯规、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429号

被告人石侯规(绰号“七岁”),男,199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81996********,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村委会**小组**组。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81999********,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乡**村委会**小组**组。

以上两被告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30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石侯规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至3月底期间,被告人石侯规先后6次在博罗县**街道办**工业区**住宿楼下将毒品海洛因(白粉)贩卖给吸毒人员何某某。同年3月30日至4月1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与石侯规经商策后,先后6次在博罗县**街道办**工业区**公寓门口(**广场附近)、**住宿楼下将毒品海洛因(白粉)贩卖给吸毒人员曹某某、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侯规、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侯规、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侯规、杨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海娟

检察官助理:郑智惠

2020年6月28

                                      

附件:1.被告人石侯规、杨冷光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告知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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