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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修恒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石修恒,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31985********,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凤凰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5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3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修恒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石修恒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栋**单元地下车库,利用随身携带的撬锁铁片,撬开电动车手柄塑料,再以点火接通电源的方式,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狮龙牌电动车盗走,后以4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石修恒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指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修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修恒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修恒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石修恒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石修恒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石修恒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柳媚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石修恒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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