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石党送,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41971********,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住黄石市下陆区**街道**社区**组**号。因犯抢劫罪、脱逃罪,于1998年被下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被下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1月被团城山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 因吸毒,于2014年4月被新下陆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14年12月被下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7年7月14日刑满被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7月1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监视居住,因未经批准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住所,于2019年8月2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
被告人方长荣,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41970********,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住黄石市下陆区**路**号**号**室。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2月26日被下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6年12月2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因患****生活不能自理,于2019年11月1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党送、方长荣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石党送、方长荣敲诈勒索罪事实
2018年7月,被告人石党送、方长荣共谋由方长荣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性关系、由石党送以方长荣老公的身份向刘某某索要财物。7月13日,被告人石党送邀约左某某(另案处理)威胁与其前妻方长荣发生性关系的刘某某,并将刘某某带至东方山袁门水库索要财物,约定事成之后石党送给左某某人民币5000元,左某某同意。后二人到**酒店**房间内等待刘某某,石党送在房间内当着人方长荣的面强调回家拿绳子威胁刘某某。
随后,被告人石党送、左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带至东方山**水库,拿出电线丢在地上,以将刘某某捆起丢到东方山游泳为由逼迫刘某某说出与方长荣发生性关系的经过,并反复询问刘某某打算如何处理。后石党送开车载左某某、刘某某到**酒店门口接方长荣上车,石党送以超速行驶、故意向路边花坛撞击的方式使刘某某形成心理恐惧,四人回到**酒店后,被告人石党送、方长荣伙同左某某以限制刘某某自由、从石党送裤子口袋掏出水果刀丢床底的方式迫使刘某某同意三日内给付石党送人民币40000元了结此事。7月14日凌晨6时许,刘某某在**酒店房间内当场向石党送转账人民币3000元。当日18时许,方长荣以担心石党送收钱不认账、石党送坐牢出来还会继续报复为由让刘某某将回家后凑得的13000元转给其,随后刘某某将人民币13000元转给方长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线(照片);2.刑事判决书、微信记录等书证;3.证人左某某、张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辨认笔录;6.被告人的石党送、方长荣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告人石党送、方长荣诈骗罪事实
2018年5月,被告人石党送、方长荣共谋利用被害人秦某某想与方长荣交往的心理骗取财物。后由方长荣以方长荣的身份多次与秦某某微信****,虚构方长荣经营的**厂被消防部门查处需要请吃饭、方长荣发生交通事故并殴打他人需要赔偿、方长荣去上海向老板讨要债务需要路费等理由,先后分别骗取秦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300元、8000元、1100元,即共计骗取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币10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方蓉蓉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被告人的方长荣、石党送的供述与辩解。
三、被告人石党送寻衅滋事罪事实
被告人石党送在2011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多次到下陆区老下陆十字路口的**馆、*甲店内逞强耍横、无事生非,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人民币3500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1.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石党送伙同三名男子(身份待查)先后两次来到老下陆十字路口被害人陆某某经营的**馆,通过占用店内按摩椅、迫使店员离开等方式滋扰足疗馆正常经营。
2. 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石党送来到老下陆十字路口被害人张某乙经营的*乙店,以“该地段系其势力范围为由”阻止客人进店,干扰*乙店正常营业,使用钢筋将*乙店内玻璃门砸碎,后张某乙被迫请石党送及其朋友吃饭并向其赠送黄鹤楼香烟。随后,石党送再次来到张某乙经营的*乙店强行索要财物,被害人张某乙被迫给了石党送人民币1000元。
3.2017年5、6月份,被告人石党送伙同三名男子(身份待查)来到老下陆十字路口由被害人黄某乙经营的*丙店,先后两次通过将车堵在店门口、阻止客人进店方式滋扰足疗店经营长达半小时,后石党送以借钱的名义强行向被害人黄某乙索要人民币500元。
4.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石党送来到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食品厂旁胡某某经营的*甲店,以阻止客人进店的方式滋扰*甲店营业强行索要财物,被害人胡某某被迫交给石党送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胡某某、黄某乙、张某乙等人的陈述;2.证人方长荣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石党送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党送、方长荣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要挟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党送、方长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身份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0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党送借故生非,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党送、方长荣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辉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石党送现被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方长荣现被监视居住于黄石市下陆区**路**号**号**室,联系电话18772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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