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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启俊盗窃案)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石启俊,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当涂县**镇**社区**号,现住当涂县**镇**小区**栋**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16日被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17日被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9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当涂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启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石启俊至当涂县**镇**小区**栋**室,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翟某某的家中,将翟某某放在客厅背包内的一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120余元。

2.2020年7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石启俊至当涂县**镇**小区**栋**室,采用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王某甲的家中,将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乙放置在家中主卧室床头柜、梳妆台的两个钱包盗走,包内共有现金7200余元,石启俊在作案过程中将所戴手套遗落一只于卧室内。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比对,石启俊的DNA与手套上所提取的DNA比中,在D8S1179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均相同。

3.2020年7月初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石启俊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当涂县**镇**小区**栋**室周某某的家中欲盗窃财物,发现家中有人后石启俊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被害人翟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石启俊的供述和辩解;

4.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当涂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勘验、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启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启俊第3起犯罪事实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石启俊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启俊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启俊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石启俊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超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石启俊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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