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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园秋盗窃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918号 

  被告人石园秋,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新昌县**乡**村**村**号。 2000年7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12月刑满释放;2004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园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石园秋在新昌县**街道**村**弄***号门口斜对面的路边,窃得陈某某辉停放的车牌为XC07****白绿色绿骄牌电瓶车一辆,并将该车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新昌县**街道**路**号吕某某经营的摩托车修理店。

2、同月22日,被告人石园秋在新昌县**街道**村**路**弄**号,窃得赵某某停放的车牌为XC15****黑色金箭牌电瓶车一辆,并以55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新昌县**街道**路**号蔡某某经营的**轮胎店。

3、同月30日,被告人石园秋在新昌县**街道**村**幢楼下,窃得袁某某停放的车牌为XC01****银灰色五星钻豹牌电瓶车一辆,并将该车以350元的价格出售给新昌县**街道**路**号梁某某经营的**摩配店。

4、2020年9月1日,被告人石园秋在新昌县**街道**路**弄**号车库,窃得潘某某停放的车牌为XC16****白色爱玛牌电瓶车一辆,并将该车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新昌县**街道**号章某某经营的新昌**电动车销售店。

经评估,四辆涉案电瓶车合计价值人民币5390元。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石园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涉案电瓶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瓶车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梁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袁某某、陈某某辉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园秋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园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园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且系在判决宣告后,附加刑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故对被告人石园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新刚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石园秋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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