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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国良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石国良,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石国良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7月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石国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涟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国良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石国良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石国良,听取了被告人石国良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将案件退回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石国良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8日至9月17日,被告人石国良同石某某、赵某某(均已判决)在涟水县南集镇彭滩村、三堡村、朱码村等地境内开设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十万余元。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石国良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石国良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国良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国良同他人共同实施开设赌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石国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石国良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国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海峤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石国良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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