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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培振、伍翠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石培振,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县,住浙江省杭州市**********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伍翠翠,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县,住浙江省杭州市**区**镇**苑**排**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培振、伍翠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石培振与伍翠翠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格畈南苑4排15号自己家通过淘宝开设一家名为“艾衣阁品牌时尚代购”的店铺,用于销售二人假冒注册商标“我爱露露”(英文名称LuLualways)品牌的衣服。由石培振在杭州四季青商场找类似我爱露露品牌的衣服,再由石培振、伍翠翠把我爱露露的商标缝到衣服后领上再挂上吊牌,通过淘宝上假冒正品的我爱露露的服装品牌进行售卖。店里成交总额约90万元人民币,实际销售额约45万元人民币,非法获利10万人民币左右。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石培振、伍翠翠在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被抓获归案,同时在两个被告人租住处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19万元。经鉴定,被告人石培振、伍翠翠销售的商品为未经授权使用了上海我爱露露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2020年7月9日,上海我爱露露服饰有限公司出具和解协议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和解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实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培振、伍翠翠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书;

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培振、伍翠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培振、伍翠翠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培振、伍翠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俏蓉  

检察官助理:赵琴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石培振、伍翠翠均于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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