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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威准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186号

被告人石威准,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31986********,侗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贵州省从江县**镇**村**组。2011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于2015年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威准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石威准去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官桥村侨联大街十巷2号,以撬窗的方式进入室内,盗得被害人黄某某放置于床旁桌子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盗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从案发现场二楼防盗网提取的擦拭子 STR分型与被告人石威准口拭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2.74×1029

二、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石威准去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凌边村凌环南路东约大街2巷10号,以撬开门锁的方式进入室内,盗得被害人梁某某存放于抽屉内的物品一批。盗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在案发现场二楼楼梯间防盗门、四楼玻璃门提取的擦拭子STR分型与被告人石威准的口拭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2.74×1029

三、2019年1月7日,被告人石威准去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凌边村凌环南路一巷11号,以撬防盗网的方式进入室内,盗得被害人凌某某放在二楼卧室储物柜内的现金人民币800元。盗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威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威准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威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威准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石威准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蔚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石威准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补充卷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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