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公诉刑诉〔2019〕41号
被告单位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729****,住所石家庄桥西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尚某甲,成立日期2013年12月27日。
诉讼代表人尚某乙,女,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011975********,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路**号**家园**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860329****。
被告人尚某甲,女,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011976********,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0月16日被榆中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2月14日经我院决定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中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尚某甲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第一次榆中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榆中县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1月25日补充调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单位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某甲为获取中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公司)市场高端疫苗在河北区域的代理权,分五次向中农**公司分管销售业务的副总经理高某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140万元,其中:
2016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尚某甲到兰州入住甘肃陇能大酒店后,约高某某在甘肃陇能大酒店见面,后高某某驾车到甘肃陇能大酒店院内,被告人尚某甲将装有20万元现金的纸质手提箱放进高某某车里,送给高某某。
2016年11月26日,被告人尚某甲到兰州入住西北宾馆后,于次日约高某某在西北宾馆见面,后高某某驾车到达西北宾馆门口,被告人尚某甲将装有20万元现金的纸质手提箱放进高某某车里,送给高某某。
2017年6、7月份,被告人尚某甲到兰州入住甘肃陇能大酒店后,约高某某到甘肃陇能大酒店见面。次日早晨高某某到达甘肃陇能大酒店门口,被告人尚某甲将装有20万元现金的纸质手提箱交给高某某,送给高某某。
2017年11月23日,被告人尚某甲到兰州入住甘肃陇能大酒店后,约高某某到甘肃陇能大酒店见面。次日早晨高某某驾驶一辆白色JEEP越野车到达甘肃陇能大酒店门口,尚某甲将装有30万元现金的纸质手提箱放在高某某车里,送给高某某。
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尚某甲到兰州入住甘肃陇能大酒店后,约高某某到甘肃陇能大酒店见面。次日早晨高某某驾驶一辆白色JEEP越野车到达甘肃陇能大酒店门口,尚某甲将装有50万元现金的手提袋放进高某某车里,送给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甲作为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永喆
2019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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