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三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单位石家庄**纺织有限公司,单位住所河北省晋州市**镇**村,法定代表人邵某某。
诉讼代表人严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3221962********,汉族,专科文化,系石家庄**纺织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晋州市**镇**村**街**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831986********,汉族,本科文化,系石家庄**纺织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河北省晋州市**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石家庄**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严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5月12日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在审查中发现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3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分别于同年2月10日、4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严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石家庄**纺织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官某某、朱某某(均已判决)介绍,以收取票面金额6%左右开票费的方式,向绍兴市**服饰有限公司、绍兴**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制衣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5份,税额合计人民币73万余元,价税合计人民币500余万元。上述发票均已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严某某在河北省晋州市火车站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退缴人民币3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申报抵扣证明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资金回流分析数据、起诉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严某甲、齐某某、葛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非同案共犯官某某、朱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石家庄**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石家庄**纺织有限公司违反发票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严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被告人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宽处理;已退缴赃款,且系初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石家庄**纺织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严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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