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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小龙交通肇事案)_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后检一部刑诉〔2020〕Z31号 

被告人石小龙,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6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打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号,2009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判拘役个月,并处罚金千元,2011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千元,2014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乌拉特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小龙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石小龙无证驾驶蒙******号小型轿车沿乌拉特后旗青乌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东升六社西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孔某某驾驶的蒙******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蒙******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安某某、潘某某当场死亡、石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孔某某受伤,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石小龙报警,并在现场等待。

后经乌拉特后旗交警大队对本起事故进行责任认定,石小龙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孔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杭锦后旗医院对孔某某的伤情进行诊断,为胸部闭合性损伤,右肺肺挫伤。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进行尸体检验鉴定,潘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冲击碰撞致颅脑胸腹损伤死亡,石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冲击碰撞致颅脑损伤死亡;安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冲击碰撞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石小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小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小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一人受伤,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小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腊梅

检察官助理:九梅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石小龙现羁押于杭锦后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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