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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峻豪诈骗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899号

被告人石峻豪,曾用名石可,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单元**-**,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峻豪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6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石峻豪在与被害人王某某交往过程中,由于自己上网玩游戏赌装备缺钱,明知自己无能力为被害人王某某联系工作单位的情况下,以为被害人王某某联系“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然后,以联系工作需要请人吃饭、送红包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48199.82元。在此期间,被告人石峻豪明知自己无能力归还钱财的情况下,以在闲鱼网上收手机、借款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231728.18元。被告人石峻豪通过前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共计人民币285352元,用于上网玩游戏赌装备。至案发,无力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石峻豪被公安人员捉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骗取石峻豪钱财的事实经过。自愿认罪认罚。但尚未退赃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借条、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被害人王某某交易转账记录、转账明细表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胡某某、彭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石峻豪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峻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峻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峻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石峻豪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如果被告人石峻豪能够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如不能退赃退赔,建议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检察官助理:黄金鞒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石峻豪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92342****;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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