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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巍诈骗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石巍,男,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02195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巍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10月间,被告人石巍通过其弟弟石某某介绍,结识了被害人颜某某,石巍介绍自己在“重庆华南城”项目上有关系,谎称可以帮助颜某某拿到该项目的土石方工程。颜某某信以为真,并找到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马某某作为合作伙伴,准备进场施工。

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石巍以需要资金来运作关系以拿到工程为由,多次找颜某某等人要钱。颜某某等人通过自己的账户或者亲友的账户,在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附近银行,给石巍转款共计106万余元。但是,石巍从始至终没有帮助颜某某及其挂靠的湖南**建筑有限公司去运作“重庆华南城”项目的土石方工程。石巍在取得赃款后,将赃款占为己有,并将颜某某拉入黑名单,失去联系。

2019年11月6日,警察在石巍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的出租屋将其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考虑到石巍的犯罪数额、认罪态度以及退赃情况,建议对其判处十一年六个月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原红旗

检察官助理:卢佩雷

2020427

附:

    1.被告人石巍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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