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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开军非法买卖、制造枪支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石开军,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盛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石开军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开军涉嫌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石开军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石开军通过网络平台,在淘宝网站购买射钉枪一支及枪支零部件并将其改装成火药枪。2020年1月11日该疑似枪支在石开军住处被查获,并被鉴定为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被告人石开军于2020年1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石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石开军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开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开军非法买卖、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开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开军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石开军有期徒刑三年,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长功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石开军现羁押于六合区看守所; 

2.全案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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