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石开波,曾用名石小波,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浙江省舟山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浙江省舟山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7日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开波盗窃案,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开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年底,被告人石开波到遵义市播州区**镇**路(小地名**站)李某某出租屋,趁无人之机,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将李某某挂在住房楼顶阳台处的内裤、打底裤等物品盗走。
2.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石开波再次到遵义市播州区**镇**路(小地名**站)李某某出租屋,趁无人之机,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将李某某挂在住房楼顶阳台处的内裤、打底裤等物品盗走。
3.2020年03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石开波到遵义市播州区**镇**村**街组王某某家,趁无人之机,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家院坝旁的一箱蜜蜂盗走,并将盗窃所得蜜蜂饲养在自己家中三楼楼顶。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箱蜜蜂价值1925元。
4.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石开波到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孙某某家中,趁无人之机,将孙某某放置在家中的电焊机盗走。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焊机价值1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告人石开波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开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开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开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开波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绍南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石开波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及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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