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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德友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石德友,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号。2010年5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2年8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德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下旬某日22时许,被告人石德友在红花岗区**小区**栋**单元**室,见屋内无人,便用手扳断不锈钢防盗窗后翻窗入户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房产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和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德友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DNA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德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德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德友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德友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石德友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主办检察官:吴勇

员额检察官:李智、丁晓红

                        检察官助理:李婧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石德友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贰册、散件共计叁页、光盘壹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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