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石敏,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村**号,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10月23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敏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石敏通过网络联系到废品回收人员张某某,谎称东丽湖温泉谷现已倒闭,该公司领导授权其对温泉谷内的物品进行变卖。4月23日,被告人石敏以32000元的价格将温泉谷配电室内的配电设备全部卖给张某某,张某某当日雇人将配电室部分配电设备(9台低压控制柜、2台变压器)拆解后运走。因未能将赃物全部搬离,故张某某支付给石敏28000元,并约定余款待剩余设备运走后一并支付。次日中午,当张某某带人继续在东丽湖温泉谷拆解剩余配电设备时被物业人员发现并报警。经天津市东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已被盗走的9台低压控制柜价值40327.94元,尚未运走的24台高压、低压控制柜价值为244059元。(被盗走两台变压器已销赃,价值暂无法确定。)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石敏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照片。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16人的证言。
4、被告人石敏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2份。
6、现场勘查笔录1份,辨认笔录4份,检查笔录8份。
7、视听资料:光盘1张,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收款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石敏意志以外的原因,其部分盗窃未能得逞,对此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敏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敏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震洲
代理检察员:戎璨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石敏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清单二份。(光盘1张随案移送,手机2部,拆解工具、汽车3辆,高压、低压控制柜共33台,均暂存于东丽湖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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