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石文富,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5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文富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告知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石文富与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等在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委**村**号附近发生口角,期间,犯罪嫌疑人石文富使用随身携带的跳刀刺中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及刘某某,张某甲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甲系肺动脉干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某乙、刘某某此次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石文富患酒依赖,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跳刀;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金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文富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7.提取、扣押物证笔录;8.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9.石文富、张某乙、刘某某伤情鉴定报告;10.石文富精神鉴定司法意见书;11.DNA鉴定书;12.视频资料: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文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君萍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石文富现押于石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电子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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