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石斌,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路**号。2016年6月14日,因盗窃罪被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8年7月24日释放;2019年8月22日,因盗窃罪被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9日被南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石斌在南江镇光雾山大道城庙段“姚**”女装店内,通过开锁入店的方式盗窃3809元现金。
2、2019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石斌在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段“大**”“谷**”门市部内,通过开锁入店的方式盗窃“大**”门市部1000余元现金、“谷**”门市部18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有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龙某某、许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石斌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斌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斌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斌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泽辉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石斌现羁押于南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4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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