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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新乐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1990号

被告人石新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8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南省偃师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镇**村**组,现暂住地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新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7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7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石新乐于2018年1月21日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室,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以为被害人王某某(女,25岁,内蒙古自治区人)购置房产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7万元。

二、被告人石新乐于2018年1月至7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栋等地,以其本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银行卡被冻结需要解冻资金、风险投资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冯某某(女,27岁,黑龙江省人)人民币20余万元。

三、被告人石新乐于2019年2月份,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室,以假借实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宋某某(女,23岁,辽宁省人)人民币25974元。

被告人石新乐后被查获归案。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等3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新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王某某对石新乐的辨认笔录等;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新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欣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石新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卷宗4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无。

6.无冻结扣押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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