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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春明、汤乐华等虚开发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三部刑诉〔2020〕803号

被告人石春明,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暂住本市松江区**镇**路**弄**号**室。

被告人汤乐华,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暂住本市松江区**镇**路**弄**号**室。2018年3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拘留三日。

被告人盛水兵,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暂住本市松江区**路**弄**号**室。2014年8月因犯虚开发票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于2016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8年3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拘留三日。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暂住本市松江区**路**弄**号**室。2019年2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暂住本市松江区**路**弄**号**室。2019年2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

上列五名被告人于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虚开发票罪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春明、汤乐华、盛水兵、石某某、吴某甲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3月20日、5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6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石春明、汤乐华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利用控制的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等50余家公司,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或个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累计7300余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1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盛水兵、吴某甲、石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介绍他人收受由石春明等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被告人盛水兵介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累计290余份,价税合计2600余万元。被告人石某某介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累计170余份,价税合计1300余万元。被告人吴某甲介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累计90份,价税合计680余万元。

2.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汤乐华为牟取非法利益,让张某某(另案处理)以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上海**网络科技合伙企业伪造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票面金额共计82万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石春明、汤乐华、盛水兵、吴某甲、石某某被抓获到案,五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9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石春明的住处本区泗泾镇**路**弄**号**室、车辆赣******名爵轿车内及办公点**路**弄**号**室查获手机、电脑、打印机,及大量发票、公章、金税盘、U盾、文件资料等物品。从被告人盛水兵、吴某甲、石某某的住处查获到手机、金税盘、营业执照、公章、发票领购簿等物品。

2.证人王某某、吴某乙、胡某某、曹某某、陆某某、冯某某、杜某某、陈某某、洪某某、顾某某、杨某甲的证言、相关发票、《营业执照》,上海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含硬盘一个),微信聊天信息、微信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等证实,被告人石春明、汤乐华、盛水兵、石某某、吴某甲为他人虚开、介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事实。

3.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相关税务资料证实,石春明、汤乐华等人涉嫌虚开发票的数额。

4.证人孙某某、李某某、杨某乙、何某某的证言,《营业执照》、网络推广服务合同、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发票复印件、税务机关《情况证明》,同案人员张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微信聊天截图等证实,被告人汤乐华让张某某为上海**网络科技合伙企业伪造发票的事实。

5.《人口信息》《网上比对》《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石春明、汤乐华、盛水兵、吴某甲、石某某作案时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及前科劣迹情况。

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石春明、汤乐华、盛水兵、吴某甲、石某某均系被抓获到案。

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五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春明、汤乐华、盛水兵、石某某、吴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春明、汤乐华、盛水兵、石某某、吴某甲为他人虚开或介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乐华让他人伪造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予以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乐华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石春明、汤乐华、盛水兵、吴某甲、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盛水兵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春明、汤乐华、盛水兵、石某某、吴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林林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石春明、汤乐华、盛水兵、石某某、吴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十一册和证据材料一册、《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册(含硬盘一个及数据线)。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量刑建议书》十五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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