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43号
被告人石晓威,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村**号**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村**号**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8年3月9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4月26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2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6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晓威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上午,被告人石晓威在其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村**号**号的住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民警从其上述住处卧室中现场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小袋。经称重,上述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3.2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6.91克,共计20.16克。石晓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石晓威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毒品)[2020]1416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晓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晓威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晓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石晓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石晓威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受过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毒品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晓威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翠兰
2020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石晓威现在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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