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朝云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代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石朝云以可以帮忙解决跨片区读书的虚假信息,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不同的地点陆续骗取被害人胡某某、曾某某、王某某、涂某某、黄某某、金某某、彭某某、陈某某、黄某甲、马某某、金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卜某某等人五千元至一万七千元现金后,用于偿还自己所欠的高利贷和投资开办幼儿园等,实际并未出面协调被害人孩子读书事宜,截止2018年8月止,共骗取需要为子女择校读书的被害人90余人,诈骗金额30余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收据、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曾某某、王某某、涂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朝云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朝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赵云逸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