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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朝云诈骗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石朝云,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63********,汉族,专科毕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现住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朝云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代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石朝云以可以帮忙解决跨片区读书的虚假信息,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不同的地点陆续骗取被害人胡某某、曾某某、王某某、涂某某、黄某某、金某某、彭某某、陈某某、黄某甲、马某某、金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卜某某等人五千元至一万七千元现金后,用于偿还自己所欠的高利贷和投资开办幼儿园等,实际并未出面协调被害人孩子读书事宜,截止2018年8月止,共骗取需要为子女择校读书的被害人90余人,诈骗金额30余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收据、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曾某某、王某某、涂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朝云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朝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法院

检察员:赵云逸

2019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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