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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本发盗窃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石本发,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街道**路**号**幢**单元**,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石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本发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杨静、被害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石柱县供电分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刘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2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至2017年11月其间,被告人石本发以改动电表元件的方式,为石柱县云某某、潘某甲等16户居民改装电表21块。经鉴定,被盗的国家电力价值共计人民币210471.81元(以下币种同)。具体事实如下:

1. 2014年9月7日,云某某(另案处理)委托石本发改装了石柱县**街道**号**的电表。截至案发时,被盗电力价值3898.96元。

2. 2015年12月31日、2016年7月5日,朗某某(已判刑)委托石本发分别改装了石柱县**街道**楼**、石柱县**街道**单元**的电表。截至案发时,被盗电力价值9627.28元。

3. 2016年6月19日,石本发将自家位于石柱县**街道**单元**的电表改装。截至案发时,被盗电力价值2927.08元。

4. 2016年6月27日,廖某甲(另案处理)委托石本发改装了石柱县**路**号附**号“**火锅店”的电表。截至案发时,被盗电力价值10044.32元。

5. 2016年7月4日,陈某某(已判刑)委托石本发改装了石柱县**街道**西街**号附**号“**”理发店的电表。截至案发时,被盗电力价值11166.68元。

6. 2016年7月5日,江某某(另案处理)委托石本发改装了石柱县**街道**单元**的电表。截至案发时,被盗电力价值3294.2元。

7. 2016年7月8日,谭某乙(另案处理)委托石本发改装了石柱县**大道**街道**栋**的电表。截至案发时,被盗电力价值4037.28元。

8. 2016年7月13日,刘某乙(已判刑)委托石本发改装了石柱县**大道**花园**栋**的电表。截至案发时,被盗电力价值14467.96元。

9. 2016年7月13日,李某某(另案处理)委托石本发改装了石柱县**大道**雅苑**栋**单元**的电表。截至案发时,被盗电力价值2728.44元。

10. 2016年7月19日,马某甲(已判刑)委托石本发改装了石柱县**街道**大厦**的电表。截至案发时,被盗电力价值7509.32元。

11. 2016年7月19日,马某乙(已判刑)委托石本发改装了石柱县**街道**大厦**的电表。截至案发时,被盗电力价值6353.36元。

12. 2016年7月25日,汪某某(已判刑)以3000元的价格委托石本发改装了石柱县**街道**花园**的电表、石柱县**小区“**餐饮”(店)的电表。截至案发时,被盗电力价值21972.8元。

13. 2016年9月14日,廖某乙(已判刑)以1000元的价格委托石本发改装了石柱县**镇**路“**医院”的两块电表。截至案发时,被盗电力价值65891.62元。

14. 2016年10月31日、2017年11月6日,马某丙(另案处理)以1200元的价格委托石本发分别改装了石柱县**大道**花园**栋**、**栋**的电表。截至案发时,被盗电力价值2791.04元。

15. 2016年12月11日,包某某(已判刑)以2000元的价格委托石本发改装了石柱县**街道**东巷**号“**宾馆”的两块电表。截至案发时,被盗电力价值40583.93元。

16. 2016年12月14日,潘某甲(另案处理)委托石本发改装了石柱县**大道**雅苑**栋**单元**的电表。截至案发时,被盗电力价值3177.72元。

被告人石本发于2018年5月30日,在重庆市火车北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的21块电表;

2. 书证:电表开盖记录、单相电能表检测原始记录、用电户信息、客户电量电费情况、通话记录、判决书等书证;

3. 证人证言:证人云某某、金某某、朗某某、谭某甲、石某某、廖某甲、陈某某、江某某、谭某丙、谭某乙、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刘某乙、冉某某、李某某、马某丁、马某甲、马某乙、汪某某、岑某某、包某某、刘某丙、陈某某、向某某、廖某乙、廖某丙、廖某丁、廖某戊、周某某、黎某某、谭某丁、马某丙的证言;

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石柱县供电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项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本发的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湖南平正电力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

7. 辨认、扣押、提取、检查等笔录:辨认人像笔录、提取检材笔录、检查笔录;

8.试听资料、电子数据:石本发前往西沱镇的行车监控录像、马某丁转账给石本发的微信记录、马某丙转账给石本发的微信记录;

9. 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社会危险性说明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鉴定聘请书、技术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犯罪嫌疑人身份确认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证人户籍、用电情况说明、营销电费明细表、2018年客户中心违章用电、窃电统计表、证明、国网重庆石柱县供电公司关于打击违法窃电行动的函、办案说明、前科查询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本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兴平

检察官助理:李建

2019 年 3月15日

附:

    1.被告人石本发现被羁押在石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3页;

3.涉案电表情况表1份;

4.提讯提解证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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