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石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住湖南省浏阳市镇**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汤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1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街道**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汤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街道**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汤甲、汤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石某、汤甲、汤乙三人结伙从湖南欲到缅甸打工,4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石某、汤甲、汤乙从中国沧源佤族自治县走小路偷越国(边)境至缅甸邦康,2020年4月29日,三人从缅甸回国,19时20分,三人走小路绕开永和口岸到达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永和村永界线马路上时,被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无合法证件出入境的事实。后民警将三人带到平安酒店进行隔离医学观察。5月14日,临沧市公安局将本案指定云县公安局管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材料;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汤甲、汤乙的供述;3.辨认、提取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4.电子数据:汤乙、汤甲、石某三人智能轨迹分析、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查获结果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乙、汤甲、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汤甲、汤乙,无合法出入境证件,采用走小路的方式结伙偷越国边境,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被告人石某、汤甲、汤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汤甲、汤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汤甲、汤乙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石某、汤甲、汤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成金
检察官助理:张轲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汤甲、石某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被告人汤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9023****、13469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1页,光盘1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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