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石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90********,苗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2019年9月30日被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10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0日被永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石某驾驶其哈弗牌湘******小型普通客车与妻子王某某从永顺县城往永顺县**镇方向行驶。当日12时许,石某驾车行驶至永顺县**镇**村路段S303线381KM+450M时,石某因忽视行车安全,超速行驶,未及时发现横过道路的行人孙某某和向某乙,将孙某某和向某乙撞倒,造成孙某某当场死亡,向某乙受伤。事故发生后,石某与妻子王某某拨打110报警,后又拨打120急救电话对被害人孙某某、向某乙进行施救,并在案发现场等待永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来后投案。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某死亡原因系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经湘西州天顺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向某乙损伤程度系重伤二级;经永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石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石某给死者孙某某的近亲属赔偿安葬费人民币30000元,8月13日石某某给伤者向某乙赔偿医疗费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2.书证:户籍资料、归案说明、收条、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向某甲、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正媛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公安卷宗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