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石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肃省陇西县人,住陇西县**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0时许,董某某驾驶川R**号“福特”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兰高速1779KM+900M处时(定西服务区入口),与酒后横穿高速公路的被害人杨某某相撞,随后被告人石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甘J**号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再次碰撞碾压杨某某后驾车逃离现场,致杨某某当场死亡。经甘肃明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定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安定高速公路大队认定,石某、杨某某共同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董某某承担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永强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石某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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