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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石某男,回族,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0********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渭南市临渭区****号,住渭南市临渭区**小区。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0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石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陕E5**28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渭南市临渭区渭兰路由南向东行驶至韩马街部队门口时,因逃避交警检查闯关至韩马街东府家宴东口时发生单方事故,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值为:95.4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石某的供述与辩解、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现场查获、抽血照片及视频资料、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及承诺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石某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玲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石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电子卷宗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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