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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寻衅滋事)(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某某于2020年2月7日15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万达广场进前佳超市内,其妻子杨某甲与被害人刘某某因锁事发生矛盾,并杨某甲同母亲杨某乙上前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厮打后,其妻子杨某甲打电话找来被告人石某某,石某某在该超市货架上拿一根棒球棒和其妻子杨某甲一同在超市内寻找被害人刘某某,后在超市的收银处找到被害人刘某某,石某某上前用棒球棒对被害人刘某某的头部、左某某进行殴打,后被超市保安拉开。经法医鉴定:伤者刘某某头部损伤致左侧颞骨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三)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

(四)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户籍证明、4.情况说明、 5无前科劣迹证明、6扣押、发还清单、7.指认物证照片、8.离婚证复印件、9.现场视频一盘。

(五)鉴定结论: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卖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石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剑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居住处,

2.本案卷宗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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