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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乔某某寻衅滋事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公诉刑诉〔2019〕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705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宣化看守所。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723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住宣化区**镇**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宣化看守所。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乔某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7月份开始至12月间,被告人石某某在宣化区**村部分棚户区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中,雇佣和指使被告人乔某某,以及由乔某某叫来的王某甲、韩某甲、李某甲等社会闲散人员(多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对“不配合”拆迁工作或因要价高而谈不拢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郑某某、李某丁、王某乙、肖某某等多家拆迁户,为逼迫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多次深夜(或白天)采用砸玻璃、砸门窗、毁坏摩托车、堵锁眼、涂胶水、往家中或院内扔砖头、石块、泼大粪等各种恶劣手段滋扰生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生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破案报告书,情况说明,拆迁安置协议书,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甲、王某丙、谷某某、姚某某、王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李某丙、王某乙、李某丁、肖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乔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无;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财物被损毁照片若干,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乔某某在政府拆迁工作中,雇佣和指使多名未成年人,采取多种卑劣的手段,多次恐吓、滋扰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他人生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峰

2019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乔某某现羁押于宣化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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