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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任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80********,汉族,大专文化,湖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所**,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现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号**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取保侯审,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甲,曾用名任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127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现住湖北省黄石市**街**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取保侯审,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任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某、任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阳新县**镇**院装修改造工程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公开招标,被告人石某某与被告人任某甲商议借用他人资质对该工程进行围标。后任某甲借用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参予投标,由石某某提供资金,任某甲制作标书、采取串通报价的方式,参与阳新县**镇**院装修改造工程投标。2016年7月29日,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1164664.37元中标该项目,之后,石某某与任某甲将该工程以二十万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李某甲等人施工,石某某与任某甲各分得十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石某某、任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分别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收条、现金解款单等书证;2. 证人刘某某、李某乙、黄某某、尹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石某某、任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石某某、任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任某甲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为承接工程,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雷敏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大道**号**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882769****;被告人任某甲取保候审黄石市**街办**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995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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