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乡**村委会**村90号附1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4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镇**村委会**村49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镇**村委会**村158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蒋某某、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叶某某、蒋某某开车经过盘州市**乡**酒店项目工地时,发现一房间内堆放有空调外挂机,蒋某某电话告知被告人石某某后,石某某驾车赶到稻田酒店附近,11日凌晨,石某某、叶某某、蒋某某驾驶石某某所有的川DD****号微型车到达空调堆放地点,共同盗窃八台全新格力牌空调(风管机)外机并堆放于屋外沟坎处,准备将空调搬上车时被看守人员发现后弃车逃跑。经认定,被盗空调机价值人民币41015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叶某某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微型车一辆,随案移送;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购买合同等;3.证人证言:证人敖某某、冯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蒋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盘州价认字[2019]4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蒋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蒋某某、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蒋某某、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叶某某经公安局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案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均判处被告人叶某某、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燕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被告人蒋某某、叶某某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微型车一辆。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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