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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吕某某盗掘古墓葬案)(公开版)_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第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镇**村,住山西省阳高县**镇**街道**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左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镇**村,住山西省阳高县**镇**街**巷**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左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左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吕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8日,被告人吕某某伙同石某某在左云县云兴镇*村用改装的农用车等工具盗掘潘氏墓地上的石碑时被村民发现,后二被告人弃车逃跑。经鉴定该潘氏墓地属于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价值,墓碑是明代墓地石碑,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改装的农用车等作案工具;2、书证: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指认现场材料、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表;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五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山西省博物院的鉴定评估报告;6、勘验笔录;7、辨认笔录:被告人石某某、吕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吕某某盗掘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左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雁阳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山西省阳高县**镇**街道**号;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山西省阳高县**镇**街**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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