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四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121988********,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组**幢**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栋**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3月27日被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91********,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乡**组,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01月0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3月27日,被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一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下旬,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昆明***装饰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为了从公司获取业务提成,招揽装修客户,以10000元人民的价格向安宁市太平新城******售楼部销售人员石某某,购买该小区609条业主信息。被告人石某某通过其******销售人员身份,登录公司电脑将该公司609条购房客户姓名、电话复制并打印至A4纸上,在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福和巷***装饰公司内三楼会客厅与周某某进行交易,周宸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人民币给石玉磊作为报酬;2019年12月25日至26日,周某某以推销昆明***装饰公司装修设计和装修业务为由,通过其向石某某购买的业主电话号码向******业主不断打电话和发短信骚扰,期间共通过打电话和发短信骚扰太平******业主20余人次,后经人举报二人被先后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彭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买卖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根据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行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石某某电话:1596954****,周某某电话:1370870****;
2、被告人石某某委托辩护人杨某某,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某某委托辩护人方某某,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3.全案证据材料已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