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公诉刑诉〔2016〕293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住**办**村*组,村民。2016年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县,住**镇**村*组,村民。2016年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住**办**村*组,村民。2016年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刘某、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份,被告人石某某分别伙同被告人唐某或被告人刘某驾驶石某某购买的二手面包车,先后窜至渭南市临渭区、蒲城县、富平县及咸阳市三原县等地,使用千斤顶、十字扳手、砖块等作案工具,多次盗窃他人停放在路边的汽车轮胎和轮毂。
1、2016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伙同被告人唐某窜至渭南市临渭区市政府北停车场西北角,盗走陕E*****东风悦达起亚智跑越野车四个车轮,并将陕E*****越野车的副驾驶玻璃砸破,盗得车内车载香水一瓶,车用拖把一把;后又窜至渭南市市政府北停车场,使用千斤顶、十字扳手、砖块等作案工具,盗走陕E*****大众桑塔纳3000型轿车四个车轮。经临渭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轮价值分别为4613元、 1480元。
2、2016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窜至渭南市中心医院对面工地,盗走陕E*****大众帕萨特小轿车四个车轮;盗走陕E*****长城M4小轿车四个车轮;盗走渐G*****一汽奔腾小轿车四个车轮;盗走陕E*****东风悦达起亚智跑越野车四个车轮。经鉴定:被盗车轮价值分别为8370元、2245元、2655元、3618元。
3、2016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伙同被告人唐某,窜至咸阳市三原县里店村娟莉招待所门口,盗窃陕A*****银灰色长安悦翔轿车的四个车轮胎。经鉴定,被盗轮胎价值437元。
4、2016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伙同被告人唐某,窜至渭南市富平县二路状元府邸小区富华防水店门口,盗走陕A*****白色科鲁兹轿车四个轮胎,经鉴定,价值为3500元;又窜至温路晨钰商店门口,盗走陕E*****白色比亚迪轿车四个轮胎,经鉴定,价值为1475元。
5、2016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伙同被告人唐某窜至渭南市富平县车大街西段路政业务大厅门口,盗走陕A*****白色科鲁兹轿车一个车轮胎。经鉴定,价值为720元。
6、2016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伙同被告人唐某窜至咸阳市三原县南路苍南巷东口,盗走陕D*****白色吉利英伦轿车三个车轮胎。经鉴定价值为864元。
7、2016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窜至西安市临潼区园西路林稳装饰店门口,盗走陕A*****红色科鲁兹四个车轮胎,经鉴定价值为1650元;又窜至园西路步行街窗帘店门口路沿石下,分别盗走陕A*****黑色帕萨特轿车两个车轮胎、陕A*****红色科鲁兹轿车四个轮胎,经鉴定,价值分别为6960元、1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失主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刘某、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石某某、刘某、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量刑时,对被告人石某某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艳玲
2016年8月17日
附:
1. 被告人石某某、刘某、唐某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 案件材料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