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338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汝南县,现住汝南县汝宁镇**大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汝南县,现住河南省汝南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现住河南省汝州市**办事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现住在河南省新郑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9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延津县,现住河南省延津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9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地河南省西平县,现住河南省新郑市**镇**号楼**房,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毛某某,曾用名毛某某,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现住河南省新郑市**镇**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地河南省西华县,现住河南省西华县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南**号,现住在河南省许昌市**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3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来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汝南县,现住河南省汝南县*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西平县,现住河南省西平县**乡**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3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张某某、石某某、张某甲、岳某某、崔某某六人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19年12月6日将被告人殷某某等六人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一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汝南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3日重报起诉;汝南县公安局以被告人毛某某、林某某、来某某、宋某某、崔某某五人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经审查后于2019年12月31日决定并案办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殷某某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伙同张某甲、崔某某、岳某某等人建立“某某学”贷款公司、平板电脑租赁公司,针对新郑龙湖大学城在校大学生开展“校园贷”业务,毛某某、林某某、来某某、宋某某等人积极参与该公司放贷、催收、合同管理等具体行为,通过张某某等人联络,与石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崔某某等人为首建立的“学优”大学生贷款公司及其他非法贷款公司相互配合,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向在校大学生放贷,诱骗学生签订虚高的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的虚假给付事实,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事项,收取各种名目的贷款砍头息、违约金、保证金、续期费、手续费、介绍费等,在涉案非法贷款公司、工作室之间相互介绍借款人以不断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进而对学生及其家属进行 “软暴力”催讨,对学生进行心理恐吓,对学生及亲友进行“电话、短信轰炸”诋毁学生声誉,以虚假诉讼方式进行催讨,严重某某胁学生心理健康,导致部分学生受影响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给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庭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在校学生合法利益。被告人殷某某、张某某、石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在一起,在龙湖大学城高校多次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诈骗金额达二十余万元,以“软暴力”等手段扰乱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逐步发展为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具体实施犯罪活动如下:
一、诈骗罪
1、2016年6月,被害人韩某某经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向被告人石某某开设的大学生贷款公司进行贷款,石某某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向韩某某放款4000元,后要求韩某某分六期共还款5761元;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实际诈骗被害人韩某某1761元;
2016年6月,被害人韩某某经被告人张某某介绍通过借贷宝平台向被告人石某某借款5800元,被告人石某某实际用支付宝支付韩某某2400元,后被告人石某某要求韩某某共从借贷宝上向其还款及利息5849.72元;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实际诈骗被害人韩某某3449.72元。
2016年6月11日,被害人韩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签订虚假贷款协议5500元,实际借款4999元,要求分十八期还完,每期还418元,后被告人张某某要求韩某某给付其好处费200元,被害人韩某某共还款7524元;被告人张某某实际诈骗被害人韩某某2725元。
2016年7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介绍被害人韩某某到新郑市龙湖镇一手机店签订砍头高息贷款合同5500元,实际借款3800元,要求分八期还完,每期还800元,被害人韩某某共还6400元;被告人张某某实际诈骗被害人韩某某2600元。
在被害人韩某某无法归还张某某、石某某以上借款后,被告人张某某介绍被害人韩某某向路某某(另案处理)借款用于还其贷款,路某某与被害人韩某某签订30000元贷款合同实际只给韩某某6000元,并某某胁韩某某如到期不还要去其家、学校催款,后韩某某在十五天后还款6000元给路某某。后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路某某等人介绍韩某某向高某某(另案处理)、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借款用于还其贷款,高某某、夏某某等人与被害人韩某某多次签订虚假贷款合同进行借款,后恐吓某某胁韩某某必须到期还款,否则让社会催款人员到韩某某家、学校催款,同时迫使韩某某到期后还款。
2017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韩某某背负其和路某某等人高额砍头贷款下介绍韩某某向被告人殷某某所在“某某学”公司贷款,被告人殷某某伙同被告人岳某某等人与被害人韩某某签订虚假贷款合同7万元,实际支付给韩某某17000元,要求还款期限15天,逾期续期费每期还款4725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强行要求韩某某支付给其好处费3000元,被告人殷某某、岳某某等人私定逾期后让韩某某支付逾期费用,韩某某迫于无奈分3次每次还款4725元,被告人殷某某、岳某某同时通过过账方式强迫韩某某向其转账40960元,后转给韩某某27960元,并强迫韩某某2017年5月24日还款2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殷某某、岳某某实际诈骗被害人韩某某33175元。
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介绍韩某某向高某某(另案处理)借款,签订24000元借款合同后实际借款10000元,要求十五天还清,在未到还款期限时强迫韩某某提前还续期费4000元,被告人张某某乘机向韩某某再次放款4700元后,强迫要求韩某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13700元,并于2019年4月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对韩某某提起虚假民事起诉。被告人殷某某、岳某某、石某某等人多次向被害人韩某某的父母、亲属、老师、同学打电话、发短信催要贷款,扰乱其和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给被害人韩某某产生心理恐惧,不敢正常上学,致使被害人韩某某大学未毕业。
2、2017年2月,被害人金某某与韩某甲(另案处理)签订虚假贷款合同不能还款后,韩某甲通过高某甲(另案处理)把金某某推荐给被告人殷某某,要求金某某向殷某某借款来还韩某甲、高某甲等人的钱,被告人殷某某、张某甲、崔某某等人所在的“某某学”贷款公司与金某某签订虚假贷款合同45000元,实际借款12200元,被告人殷某某等人通过电话恐吓、某某胁被害人金某某还款,后金某某通过支付宝分多次还殷某某73600元;被告人殷某某、张某甲、崔某某实际诈骗被害人金某某61400元。
3、2017年6月,被害人刘某某与被告人殷某某等人所在的“某某学”贷款公司签订虚假贷款合同6000元,后被告人殷某某、张某甲实际支付刘某某4000元,在还款期间以各种理由让刘某某提前还款,故意制造逾期,同时采用电话骚扰、某某胁、恐吓催款,严重影响其生活,刘某某迫于无奈通过张某甲支付宝向被告人殷某某、张某甲等人还款12000元;被告人殷某某、张某甲实际诈骗被害人刘某某8000元。
4、2017年7月,被告人殷某某、林某某、张某某、毛某某等人通过“某某学”贷款公司与被害人尹某某签订虚假贷款合同7000元,实际放款5800元,要求贷款期限十五天后还款10000元,押金1200元,如逾期不退押金,尹某某到期后还款10000元后,被告人林某某等人私自认定还款超期未退押金1200元;被告人殷某某、林某某、张某某、毛某某等人实际诈骗被害人尹某某4200元。
在尹某某无力还款时,被告人林某某于2017年9月22日介绍尹某某向林通(另案处理)借款还之前的贷款,当日林通与尹某某签订虚假贷款合同7200元,实际支付给尹某某5000元,其中扣除保证金2200元,保证金逾期不退,合同约定三月分期共还9000元,后尹某某共还款9000元后被认定逾期押金2200元未退;被告人林某某伙同林通等人实际诈骗尹某某4000元。
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林某某与尹某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000元七天后还5000元,被告人林某某用其支付宝给尹某某放款5000元后以过账方式让尹某某将5000元再转给林某某,后林某某以存在借款合同强制某某胁尹某某支付6100元;被告人林某某实际诈骗尹某某6100元。
2017年11月11日,被告人林某某介绍尹某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5万元,实际借款3万元,林某某从中强迫要求尹某某给其介绍贷款好处费7000元,后尹某某共还款37000元;被告人林某某实际诈骗尹某某7000元。
5.2018年的一天,被害人陈某某经大学生贷款中介业务员崔某甲(另案处理)介绍,与被告人殷某某、毛某某等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18000元,后通过毛某某支付宝向陈某某实际放款6000元,陈某某陆续还款5000元后因没钱未再还款。
6.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殷某某、毛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以过账方式签订虚假借款合同14000元,孙某某实际借款7000元,后孙某某按照约定以现金、支付宝、微信转账方式多次还款14000元,被告人毛某某等人私自认定孙某某该笔借款逾期至案发前多次向孙某某索要高额逾期费;被告人殷某某、毛某某实际诈骗孙某某7000元。
7.2016年12月,被害人申某某与被告人林某某两次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每次借款4000元,要求被害人借款七天到期后还款4400元,申某某在借款到期后共还款8800元。被告人林某某实际诈骗被害人申某某人民币800元。
8.2017年3月,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楚某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2万元,被害人楚某某实际到手7400元钱,共还款22900元;在被害人还不上林某某的贷款后,被告人林某某通过电话某某胁恐吓楚某某及其家人、亲友还款,在楚某某无能力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林某某将楚某某推荐给同案犯张某乙(未到案),张某乙以同样虚假借款合同手段借给楚某某6000元,被害人楚某某共还款15900元;而后张某乙将被害人楚某某介绍给“某某学”贷款的殷某某、张某甲等人,被告人殷某某、张某甲采取同样方式给楚某某贷款3850元,被害人楚某某共还款6409元;被告人殷某某、张某甲、林某某等人实际诈骗楚某某27959元。
9.2017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崔某某伙同被告人殷某某、崔某某等人通过“某丰”贷款中介与被害人魏某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分别通过“学优”分期使用崔某某的支付宝向被害人魏某某放款4000元,扣除2000元手续费后签订6000元合同,到期还6000元,通过“某某学”分期(殷某某等人开设)向被害人魏某某放款4000元,扣除2000元手续后签订6000元的借款合同,到期还6000元;要求分四期还完,后中介“某丰”又强行向被害人魏某某索要某某学、学优两家分期公司的中介费3300元,被害人魏某某借款实际到手4700元。还款过程中因利息太高无力偿还高额欠款,李某某带人到魏某某所在学校某某逼其还款,魏某某迫于无奈与李某某等人再次签订虚假借款合同24000元,并约定一个月后一次性还清,魏某某并未得到钱。该笔欠款到期后李某某等人前往学校找魏某某催债,并采取打电话、发信息的方式向被害人魏某某与其家人催债,骚扰其与家人的正常生活,后被害人父亲出钱24000元将欠款还清;被告人崔某某、殷某某、崔某某等人实际诈骗魏某某19300元。
10.2017年3月,被害人臧某某在徐某某(另案处理)和其他贷款中介等人的介绍下认识被告人崔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和其他贷款中介等人要求被害人臧某某以平账的方式进行借款还钱,后崔某某用学优分期与被害人臧某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8000元,使用支付宝向被害人臧某某放款4000元;同时被告人殷某某、崔某某、张某甲等人通过某某学分期与臧某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8000元,通过崔某某的支付宝向被害人臧某某放款4000元,要求分四期还款6000元,逾期的话还款8000元,后被害人无力偿还欠款到期后,李某某、张某甲、崔某某等人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骚扰其与其家人的正常生活,被害人臧某某实际还款13314元;被告人殷某某、崔某某、张某甲、崔某某等人实际诈骗臧某某5314元。被害人臧某某因高额贷款事宜致使大学学业中断,与父母关系恶化,臧某某欲跳楼自杀时被其母亲拉下,此事对臧某某及其家人造成极大的影响。
11.2017年4月,被害人常某某在马某某(另案处理)、林某甲(另案处理)的介绍下,分别与学优分期、某某学分期的名义签订虚假借款合同,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害人签订8000元虚假借款合同后通过支付宝向常某某放款4000元,被告人殷某某、崔某某、岳某某、张某甲与被害人签订6000元虚假借款合同后通过支付宝用支付宝向常某某放款4000元,后林某甲强行向常某某索要中介费2320元作为学优、某某学分期的贷款提成,被害人常某某实际借款5680元,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方式还款16000余元。因常某某无力偿还高额贷款,马某某又介绍常某某到郑州东区某酒店内贷款来还某某学、学优等公司的高息贷款。后李某某等人以常某某还款逾期违约为由向其催要违约金、逾期费,某某胁其还款并带人前往洛阳市联系其还款,常某某迫于无奈后又还款2886元给李某某。常某某因此事与父母关系恶化,导致大学本科学业中断;被告人殷某某、崔某某、岳某某、张某甲、崔某某伙同李某某等人实际诈骗常某某13206元。
12、2018年4月,被害人田某某在李某甲(另案处理)的介绍下多次向其借款,李某甲采取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收取砍头息、交违约金等方式恶意垒高田某某贷款数额,并介绍田某某继续向葛某某(另案处理)、崔某甲(另案处理)、于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毛某某进行借款还债,被告人毛某某伙同被告人殷某某与田某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3500元,田某某实际到手3000元,后田某某共计向毛某某还款本金加利息4000元;被告人毛某某、殷某某实际诈骗田某某1000元。
13、2019年4月,被害人周某某与葛某某(另案处理)多次签订虚假借款合同8000元,周某某实际到手7100元,后周某某无力还钱给葛某某,葛某某又推荐崔某甲(另案处理)与周某某以同样方式进行贷款,后崔某甲要求周某某与被告人殷某某、毛某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4000元,毛某某收取1500元砍头息,周某某到手2500元后向崔某甲还款;被告人殷某某、毛某某实际诈骗周某某4000元。
14.2016年5月,被害人张某丙经李某某介绍在某某学、学优贷款公司向李某某、被告人殷某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后,被告人宋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殷某某等人所在某某学贷款公司从事非法贷款活动,积极参与放贷活动,使用自己的支付宝收取借款人张某丙交纳的贷款好处费600元,用于某某学贷款公司开销。
15..2017年3月,被害人陶某某在某某学贷款公司与被告人殷某某、毛某某等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借款8000元,实际借款5000元,并要求被害人提供信用卡和密码,每天支付利息140元,被告人毛某某某某胁被害人如不还钱要去被害人家中要钱,要刷被害人信用卡还钱,后被害人陶某某被迫无奈共还款12000元;被告人殷某某、毛某某实际诈骗陶某某7000元。
二、寻衅滋事罪
1、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殷某某、岳某某、石某某张某某多次向被害人韩某某的父母、亲属、老师、同学打电话、发短信催要贷款,扰乱其和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给被害人韩某某产生心理恐惧,不敢正常上学,致使被害人韩某某大学未毕业。
2、2017年2月被告人殷某某、张某甲、崔某某通过电话恐吓、某某胁被害人金某某及其家人还款,后金某某迫于无奈通过支付宝分多次还殷某某73600元。
3、2017年6月,被害人刘某某与被告人殷某某等人所在的“某某学”贷款公司签订虚假贷款合同6000元,后被告人殷某某、张某甲实际支付刘某某4000元,在还款期间被告人殷某某、张某甲以各种理由让刘某某提前还款,故意制造逾期,同时采用电话骚扰、某某胁、恐吓刘某某及其家人催款,严重影响其生活。
4、2017年3月,在被害人楚某某还不上林某某的贷款后,被告人林某某、殷某某、张某甲通过电话某某胁恐吓楚某某及其家人、亲友还款,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5、2017年,被害人魏某某无力偿还高额虚假欠款,被告人崔某某、殷某某、崔某某带人到魏某某所在学校某某逼其还款,并采取打电话、发信息、适用“轰炸机”软件不间断拨打被害人家属电话,导致其家人电话无法开机的方式向被害人魏某某与其家人催债,骚扰其与家人的正常生活。
6、2016年,被害人臧某某无力偿还虚假欠款,被告人殷某某、张某甲、崔某某、崔某某等人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骚扰其与其家人的正常生活。被害人臧某某因高额虚假贷款事宜致使大学学业中断,导致其与父母关系恶化,臧某某欲跳楼自杀时被其母亲拉下,此事对臧某某及其家人造成极大的影响。
7、2018年,被害人常某某无力偿还虚假欠款后,被告人殷某某、崔某某、岳某某、张某甲、崔某某等人以常某某还款逾期违约为由向其催要违约金、逾期费,某某胁其还款并带人前往洛阳市采用某某胁、恐吓等方式要求其还款,常某某迫于无奈后还款后,因此事与父母关系恶化,导致大学本科未毕业。
8、2017年,被害人陶某某无力偿还虚假欠款后,被告人殷某某、毛某某某某胁被害人陶某某如不还钱要去被害人家中要钱,要刷被害人信用卡还钱,后被害人陶某某迫于无奈还款。
9、2017年,被告人来某某、宋某某在殷某某的安排下,明知其开办的“某某学”贷款工作室为从事非法高息贷款活动,被告人来某某、宋某某在工作室中负责审核非法借款合同、借款人信息、管理合同、向借款人非法催收。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在殷某某的安排下,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前往南阳、新密等地进行非法催收, 被告人来某某在殷某某的安排下,向借款人打电话催款,伙同被告人毛某某前往荥阳进行非法催收,严重干扰了借款人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
2016年以来,被告人殷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崔某某、岳某某、毛某某、林某某、来某某、宋某某、石某某、崔某某等人多次对学生及其家属、亲友、老师、同学进行“软暴力”催讨,对学生进行心理恐吓,对学生及亲友进行“电话、短信轰炸”诋毁学生声誉,以虚假诉讼方式进行催讨,催收手段情节恶劣,全面破坏学生家庭、学校、朋友圈、生活环境,直接侵害学生正常生活学习秩序,严重某某胁学生心理健康,给学生造成心理强制,导致部分学生受影响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给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庭造成恶劣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支付宝交易明细等;
2、 被害人韩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证人韩冠某某、刘景文、金新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殷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驻正泰会鉴字(2019)第056号;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崔某某、岳某某、石某某、崔某某、毛某某、林某某、来某某、宋某某等十一人纠集在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骗取在校大学生钱款,数额巨大;在催款过程中采取以电话短信骚扰被害人本人及亲属、言语某某胁、上门某某胁、虚假诉讼等“软暴力”方式,对被害人造成心理强制某某胁,扰乱被害人和家人的正常生活学习秩序,导致多名被害人不能完成学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上述十一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朋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等人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案卷十一册,光盘十四张。
3.扣押清单十三张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