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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张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41970********,汉族,初中,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020年6月1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41970********,汉族,初中,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020年6月1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张西公(刑)诉字﹝2020﹞0227号移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30日将本案移交我院审查起诉。

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014年9月2日,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在闫某某的联系、介绍、沟通、撮合下,将低价从石庄屯村委会转让的位于张家口市万全区宣平堡乡石庄电村北侧的83. 5亩(实测79.01亩)土地又以每亩4.5万元的高价转让给任某某,双方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共计375.75万元。在任某某已支付200万元土地转让费,余款不按期支付,闫某某只支付了余款利息15万元的情况下,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又将上述土地中的约40亩土地以每亩6.5万元的高价倒卖给岳某某,双方签订了《转让荒山荒沟协议》,获利260万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抓获经过、租用荒山荒沟协议书及收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及收条、责任荒山荒沟协议,银行流水、户籍证明信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岳某某、闫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岳某某的辨认;石某某、张某某、闫某某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情况下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79.01亩,共获利475万元,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发彪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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