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某、徐某某等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19〕130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宠物店经营者,住安徽省豪州市谯城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628199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在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镇**村,住安徽省豪州市元一时代广场**号楼**楼**室。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宠物店经营者,户籍在安徽省豪州市谯城区**镇**村**号,住安徽省豪州市谯城区**山庄**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等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向被告人石某某定购一只猴子作为宠物饲养。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石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等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通过马某某(另案处理)在安徽省利辛县从朱某某(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58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猴子,后以1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将猴子饲养一段时间后,委托被告人徐某某出售,徐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等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帮助张某某发布出售猴子的信息。2019年4月2日,经被告人徐某某居间介绍,被告人张某某在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北大医院处以4000元的价格将该猴子出售给徐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徐某某收取被告人张某某200元介绍费,收取徐某某800元介绍费。

现该猴子已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扣押。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猴子为猕猴Macaca mulatta,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石某某被抓获到案;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猴子1只;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户籍证明等书证;3.到案经过等证言;4.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徐某某、马某某等人的供述;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6.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7.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张某某非法收购、伙同徐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张某某刑事责任,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徐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张某某、徐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范璞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在其住所

2.卷宗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